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将工程渣土、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,采取污染防治措施,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,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。 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; (二)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; (三)建筑垃圾源头减量、分类收集、综合利用、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; ...